本报记者 马逢萃
近日,《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昆明成为全省首个、西部率先为民营经济立法的城市。《条例》共30条,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民营经济对昆明经济
增长贡献率达48.7%
去年10月,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在昆明召开,省委书记王宁强调,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是推进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施“3815”战略发展目标的关键之举,是加快“三大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路径,抓民营经济就是抓云南发展的关键。
根据《云南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去年,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5700.92亿元,比上年增长5.1%,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52.3%,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截至2023年12月末,全省新登记民营经济经营主体180.05万户,增长70.58%,累计达615.48万户,占全省经营主体的97.35%,占比较2022年末提高0.4个百分点。其中,新登记私营企业48.42万户,增长119.48%,累计达131.85万户。
2023年,昆明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累计164.13万户,比2022年底新增47.94万户,同比增长48.11%,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3166.98亿元,增长4.0%,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48.7%,较2022年同期提高了21.7个百分点。
可以说,民营经济撑起了昆明市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
立法保护
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在我省率先出台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充分体现了昆明市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坚定不移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信心和决心。
《条例》从民营经济组织范围界定、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创新容错、营商环境、要素保障、审慎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调节、公平竞争、扶持引导、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其中规定,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依法平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
《条例》专门强调,构建政府表率的诚信机制,严格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不得违约拖欠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等。
《条例》鼓励担当作为的容错机制,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民营企业家可受聘作为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